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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摘要1:【要旨】监理工程师不具有签证的法定职责,监理工程师签证不具有签证的法律效力,除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或者施工过程中形成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的惯例。
【解读】(1)监理对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职权范畴应为有效;(2)监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应当认定为无效。
【注释】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1)监理签证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中对监理签证确认工作另外附有限制条件的除外;(2)监理签证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等经济决策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要2:【注解】监理变更工程量签证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