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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经营罪

摘要1:非法经营罪是从原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规定在现行《刑法》第225条,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口袋罪”嫌疑。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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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投机倒把案

摘要1:[第3号]朱某某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摘要】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投机倒把罪处理。
【裁判要旨】承包公司经营后,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承包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增资专业发票续卡谋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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