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抽逃出资决议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151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

摘要1:——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1.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应当满足:因股东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由除未出资股东以外,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2.完全认缴资本制下,实缴资本一经形成,便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而抽逃出资就是实缴资本项下对公司财产实施侵权的行为,具体认定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综合考虑抽逃资本的时间、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因素。
3.在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被告应诉答辩且有第三人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时,即具备法律上的争诉性,法院应予以受理审查。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1517号(2015年4月20日);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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