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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拘传

摘要1:拘传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经过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场的,法院依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到场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准》已于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要旨】人民检察院只可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不可以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抗诉。

摘要2

汉川市马鞍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诉胡××、刘××借款纠纷抗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应依法按撤诉处理,而不能缺席判决。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资金用于农村生产的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借款人依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长期占用资金给应予酌情赔偿。

摘要2

姚垂春等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1: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有诸多疑点。借据是孤证且存疑,原告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摘要2

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摘要1:按照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6号 2008年11月1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妥。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刘某某因在2017年5月24日9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接受询问,与本案二审开庭时间完全重合,产生时间冲突,故可以申请本案延期开庭。本院以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并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9号
【裁判要旨】虽然发包人一审起诉时仅主张承包人承担延期违约金,并未主张延期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延期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为了弥补延期交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二者并无实质差异,法院结合实际,以工程延误损失的名义,可以酌定由施工方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1】本院认为,本案确实存在因施工方延期完工给云海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虽云海公司一审起诉时仅主张天字公司及天字西宁分公司承担延期违约金,并未主张延期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延期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为了弥补延期交工给云海公司造成的损失,二者并无实质差异。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使因工期延误致云海公司的损失得以弥补,并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等因素,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以工期延误损失的名义,酌定判由施工方向云海公司承担840000元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裁判摘要2】经审查,天字公司、天字西宁分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可见,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明知其实体权利可能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拒绝参加二审诉讼活动,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该行为应当视为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放弃了其二审诉讼中应诉答辩的诉讼权利,并对二审判决可能作出的认定和裁判内容予以接受。既如此,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具备再审利益,本院对其再审申请理应不予审查。否则,可能变相鼓励或纵容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故天字公司及天字西宁分公司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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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751号
【裁判要旨】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撤销判决条件的,但是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任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浙江省政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是,鉴于被诉土地批准行为所涉土地系用于“台州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建设,且再审申请人卢某某、谢某某的相关土地仅是被批准征收范围内的一小部分,若撤销被诉土地批准行为,将导致作为医疗卫生公益项目的整个台州医院新院区建设无法如期开展,将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01民申478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01民申478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华县西埠钻井工具高新技术研究所、李某因直系亲属去世火化无法到庭,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但华县西埠钻井工具高新技术研究所、李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系自己放弃了辩论和质证的权利,一审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裁判摘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此,《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均分别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庭。对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但只要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就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由,中止庭审活动。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等事项,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查明,并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核对,而不宜作为庭审辩论内容。

摘要2:【解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有异议应如何处理?——(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开庭审理活动;(2)在二审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
【注解】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并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辩论争议焦点。

【笔记】当事人对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当事人对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提出异议的,(1)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2)原告以此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3)原告以此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并非绝对,不出庭不影响庭审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8年7月23日)
【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79-199】
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3.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4.如何理解《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规定。5.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6.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谁作被告。7.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8.被诉行政行为经终审判决生效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次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否立案受理。9.原告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理由是征收决定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10.发回重审或指令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应当再给被告一次举证的机会。11.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12.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下,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13.起诉人同时起诉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4.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15.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16.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应列为第三人。17.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一审未尽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二审应当如何处理。18.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19.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到什么程度。

摘要2:20.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21.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相关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23.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2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25.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26.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7.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28.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笔记】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摘要1:答: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应经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对一审裁判结果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进行审查后通过裁定方式确认。

摘要2:【解读】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审查:(1)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缺席判决。

陈某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摘要1:【摘要1】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内设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城市管理局应为适格被告——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2】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并且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而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城市管理局在一审被判决败诉后,虽然提起上诉,却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到第一次开庭传票后,既未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供任何材料且拒不到庭,后也未按要求提供有关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的说明;第二次接到开庭传票后,仍然拒不到庭且不说明任何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由于城市管理局不正当地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加重了被上诉人陈某的负担,基于公平原则,城市管理局应当负担陈某因此次诉讼而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即二审期间的委托代理费用及诉讼参与人两次往返必需的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1570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裁判摘要1】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才能——甘肃源祥公司提出二审法院采信的部分证据系甘肃古典公司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且未经质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之需,接受甘肃古典公司逾期提交的与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依法传唤甘肃源祥公司进行质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甘肃源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应自行承担放弃质证权利的法律后果。故甘肃源祥公司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能否在无法邮寄送达下落不明时适用公告送达?

摘要1:解读:(1)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向受送达人户籍地邮寄送达后无人签收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注解1】对被羁押人依法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1)法院已经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可以依法缺席判决;(2)目前没有关于在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庭的强制性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注解2】(1)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2)法院明知当事人被刑事羁押仍按收件人地址送达被退回,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总结】
(1)法院不知情当事人被羁押依法公告送达不违反程序。——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10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申104号
(2)法院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3)法院未依法送达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4)法院变更开庭地点未保障被羁押当事人参加庭审程序违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49号
【裁判摘要】被告否认原告所提供书证中签字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方式予以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中恒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请求判令王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签名的《担保书》、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责任;王某否认《担保书》上“王×"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在一审过程中,王某曾就此申请鉴定,但随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后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某再次申请鉴定,但在法院准许后又拒不到庭选择鉴定机构,后鉴定被退回;二审中王某仍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担保书》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一、二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王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王苗圃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强调“因无钱缴纳鉴定费用,不得已撤回鉴定申请",认为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进行变通,由具有深厚经济实力的被申请人(即中恒租赁公司)缴纳鉴定费用,推进司法鉴定程序,如鉴定结果对申请人(王某)不利,再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于法无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裁判摘要】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某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某某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21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217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福建春天公司并不存在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且二个股东之间仍可以通过启动股东磋商机制等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福建京榕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若福建春天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分析,福建京榕公司要求解散福建春天公司不具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福建京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本案诉讼为公司解散纠纷,并不涉及财产标的事项,属于非财产类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确定为100元更为妥当,一审法院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显然不当,应当予以更正。原审第三人上海春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京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调整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福建京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裁判摘要】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经审查,韩××、吴×系一审被告,韩××同时系一审被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该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河南省洛阳市古城派出所,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送达地址为公司地址,即河南省洛阳市关林路9号,一审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了一审判决,但被退回,《退改批条》载明:“无人签收,收件人坐牢”。二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按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韩××、吴×以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均未参与本案的二审审理。韩××、吴×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该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64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64号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法》关于“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适用——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规定,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在以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经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现东融公司出示了其均为有限合伙人的云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拓际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的原件,以及仅提交了楼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昭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恩尚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虽然东融公司两次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部分差异或者无原件等证据瑕疵,但上述《合伙协议》中的第十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2项均约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7项均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鉴于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东兴证券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故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在以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东兴证券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本院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在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将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2:(续)故《合伙企业法》关于“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适用。由于东兴证券公司未能提交关于案涉全部合伙企业出质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据,亦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上述全部《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了审查的事实,而《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第12条“乙方的声明与承诺”中12.2“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2.4“质押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的条款,仅是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声明与承诺,未涉及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故东兴证券公司仅以《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第12.2条、第12.4条为依据,并认为“合伙企业法第25、31条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效力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出质份额不影响相关效力,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的理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东兴证券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
【解读】(1)在合伙协议未限制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出质;(2)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权人明知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合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构成非善意,但并不必然造成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能够证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担保明知且没有提出反对视为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23号
【裁判摘要】公司注销事宜是否由他人经办、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真实不影响公司股东对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而应对外承担的责任——黄××虽对小瑜公司原审提交的成都第一骨科医院“系统使用说明”和(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2369号公证书证据持有异议,但其仅是否认上述事实,并未提交反证证明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能推翻原审法院已作出的事实认定。并且,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原审诉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质证意见,已放弃原审诉讼权利,其在二审中提出上述异议难言正当;而国康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在原审中已提出相同异议未获支持,其并未提出上诉。综上,黄××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黄××主张其不是国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康公司注销过程中的“黄××”签名是被冒名的,其对国康公司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并对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注销事宜是否由他人具体经办、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真实属于公司注销中的内部责任问题,不影响公司股东对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而应对外承担的责任。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并且,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原审诉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质证意见,已放弃原审诉讼权利,其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难言正当。综上,本院对黄××上述主张和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执行依据错误应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本案执行依据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第二判项载明:“曲慧名下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号×单元××层×号房产(即涉案房产)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故涉案房产系刑事判决认定的赃物,王××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01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7)辽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摘要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至于王××提出复议申请人苗××经辽宁高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复议听证,应按自动撤回复议申请处理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参照上述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规定列明的情形时,是否按撤诉、撤回上诉处理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故王春丽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晶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晶公司与庄××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晶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晶公司对庄××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晶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庄××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晶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晶公司的权益,故丽晶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综上,丽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晶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终1501号
【摘要】被羁押当事人在看守所当着法官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经查,原审法院经办法官于2019年6月10日到晋江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李××进行调查,李××确认收到了法院之前寄送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发表了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签字保证、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也无异议。李××在法官面前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妻子庄××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明确送达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该地址为李××、庄××在泉州共同的住所,在2019年1月9日庄××恋向本院刑三庭邮寄的EMS信件封面上,庄××使用的亦是该地址。另外,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庄××该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面单显示有人代为签收。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李××授权其妻庄××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授权委托行为,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李××、庄××在泉州共同的居住地,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地址寄送的开庭传票亦有人代为签收,是有效送达。在此情形下,庄××拒不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应积极参加二审诉讼,但在本院已成功向其电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拒不接收本院向其电子送达的开庭传票,且本院按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址,也即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邮递员多次投递,以拒接电话、甚至以“电话拉黑”的方式拒收送达邮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欲拖延诉讼、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

【笔记】申请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摘要1:解读1:申请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解读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3: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应予受理,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1)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不应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注释1】《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经核查,该文件实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第55条在正式出台时已被删除,不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6446号
【注释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存在风险提示——(1)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存在经审查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应予实体审理两种裁判观点。
【总结】(1)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再次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3)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属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另外观点:经审查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问题】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劳动仲裁能否重新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解答】(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仲裁委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和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3)因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劳动仲裁存在风险!

【笔记】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能否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2)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解析:拒不出庭实质上放弃了举证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新证据也不能提起再审。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未参加前序普通程序审判,再审中提交新证据且未说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法院采纳新证据裁定再审,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再101号

 共3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