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拖欠劳动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争议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现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