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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摘要1:[第661号]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之中。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裁判要旨】会议纪要内容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导,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会议决定事项不服的,可以通过对实际事实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付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裁判摘要】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日照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案涉《会议纪要》,仅是原则同意日照市教育局关于一佳合作学校改革调整的工作思路和对其操作过程提出指导性意见。该会议纪要应属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导行为,对再审申请人世纪佳联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原审认为案涉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解读1】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2】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不需要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执行,在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不需要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执行,在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下级机关也未作出书面决定,而是告知了会议纪要的内容并直接将会议纪要付诸执行,会议纪要即由内部行为转化为外部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读3】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注解】会议纪要并非绝对行政不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
【裁判要旨】国家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宏观政策文件,与当事人停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就不可抗力在第10.1(b)中约定为“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乙方资金短缺的事实"。为此,翼钢公司提供了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201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2016年3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以证明翼钢公司实行保护性停炉系因国家出台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政策导致,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上述文件是国务院为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面向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宏观性政策文件,与翼钢公司停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在工程建设工期内,蓝图公司正常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翼钢公司虽主张发生国家政策变化却未按照合同10.2条约定将其经营变化情况告知蓝图公司。至2015年11月6日蓝图公司发函询问翼钢公司经营情况,翼钢公司才回复称“钢铁市场长期处于严冬时期的状态未有改观,翼钢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为持续实施减亏战略决定自2015年10月30日起实施焦化工序保护性停炉"。可见,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市场价格低迷,但翼钢公司保护性停炉只是其为适应市场环境而实施减亏战略的正常经营策略调整,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不能据此认定其无法生产,也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翼钢公司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