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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摘要1:——动画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归属
【案号】(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要旨】法人意志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视为法人作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四:“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胡××、吴××诉上海××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
【裁判摘要】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摘要2:【摘要】不能将法人意志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被视为法人作品,作为自然人的创作者将丧失作者地位——至于被告美影厂关于系争作品系法人作品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两原告系单位职工,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系争作品是在单位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责任亦由单位承担,但是,我们不能将法人意志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被视为法人作品,作为自然人的创作者将丧失作者地位。系争美术作品的创作无须高度借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过程也并不反映单位的意志,而是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无论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的线条、轮廓、色彩还是服饰、颈饰、腰饰、葫芦冠等的选择都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构思、选择和表达。虽然,被告美影厂主张摄制组其他成员和被告的部门负责人曾提出过修改意见,但这并不影响对“葫芦娃”角色造型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仍然是作者个人。而且,从片尾的署名来看,造型设计也已署名两原告个人。因此,“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笔记】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解读2: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1)一般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法人或者非法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特殊职务作品对作品种类有所限制)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注释1】不论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均归作者所有,侵害职务作品署名权的适格诉讼主体是作者而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注释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取得著作权两种途径——(1)法人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摘要2:【注解】法人意志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视为法人作品。——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闽行申4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据此洛江区人社局认定许某1在事发当晚与罗某、邓某、孙某、杨某一起聚餐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因工外出期间死亡,但其系在该期间从事与其指派工作职责无关的属于个人活动性质的聚餐中死亡,且其死亡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因此,鉴于存在并非因工死亡及深度醉酒情形,洛江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