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12-06 15:3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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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案例一: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效力认定;案例二:保证金质权设立的判断标准;案例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的法律性质;案例四: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影响;案例五:抵押预登记的效力认定;案例六:出口信保押汇融资中融资方的责任认定;案例七: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案例八:机动车保险不同险种中按责赔付约定的效力认定;案例九:机动车驾驶人恶意肇事情况下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案例十:典当利息和综合费总额的计算标准
摘要2:
- 日期: 12-06 15: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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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06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均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约定的效力:1、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赔付的约定符合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亦契合责任保险系转嫁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之本质特征,合法有效。2、对于车辆损失险,其保险标的系被保险车辆,并非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按责赔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按责赔付将导致保险车辆方所负责任越小,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越小,将产生不良的价值导向,不利于引导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车损险约定按责赔付,有悖公共利益,且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依法应认定无效。
摘要2:无
- 日期: 04-03 19:2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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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责赔付条款
摘要1:解读:车损险中“按责赔付”条款属于《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无效保险格式条款。
摘要2:【注解】机动车损失险只要被保险人的车辆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车损险中“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无效保险格式条款。
摘要1:【参阅要点】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格式合同中有关“按责赔付”的约定,属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摘要2:
- 日期: 04-03 20:1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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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赔付”条款(“按照驾驶人员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条款)无效。
摘要2:【注解】保险人的这一约定混淆了“侵权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概念,脱离了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应当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