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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12号
【裁判要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方应当对己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进行折抵——上述左邻右里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因左邻右里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亦有财务账目不公开以及未向黄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的违约责任,对本案《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存在一定过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院酌定左邻右里公司对上述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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