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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5810号;(2013)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31号

摘要1:——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裁判要旨】在再审程序中,权利人与部分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原判的申请执行权并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判决不再恢复执行。

摘要2

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摘要1:【摘要】在申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再审审查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这样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1号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域食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系金域食府公司股东王某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金域食府公司并不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同日,持有金域食府公司55%股权的华龙公司亦向本院提交说明,称华龙公司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擅自加盖金域食府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经过华龙公司的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某某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撤回金域食府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摘要2:【解读】未掌管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字代表公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42号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不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就可以调解的范围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将其限定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摘要2】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保密原则意在保护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敏感信息,不仅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调解秘密,人民法院亦应受到约束。但该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对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还规定了例外情形,这就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合议庭认为,将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公开,不仅没有当事人敏感信息被披露的危险,而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理性与合作态度的宣传,可以引导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减少诉讼、增进和谐的风气。因此,本院决定在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将本裁定予以公开。

摘要2

【笔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4款规定——(1)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2)但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2项、第3项、第7项、第8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C.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2)满足4种情形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