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撤销变卖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6执复14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6执复14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第三人庞润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庞××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鉴于复议申请人宝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无

【笔记】哪些情形应当撤销拍卖、撤销变卖

摘要1:解读:(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5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或者变卖;(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摘要2:【注解1】执行法院对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的被执行财产未作出变卖裁定即发布变卖公告不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规定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74号
【注解2】执行法院违反合并拍卖规定能否撤销拍卖?|执行法院实施的拍卖行为违反司法解释关于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且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应当撤销拍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注解3】执行法院对房地对应问题、配套设施是否为不可分财产问题以及拍卖标的物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等问题均未审查,所作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拍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58号
【注解4】竞拍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不必然导致拍卖无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
【注解5】(1)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如不影响拍卖目的实现可维持拍卖效力,不重新拍卖,但竞买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2)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1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43号
【注解6】以拍卖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改变为由撤销拍卖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43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7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的被执行财产未作出变卖裁定即发布变卖公告不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规定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首先,本案中,执行法院对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案涉房产进行网络变卖,是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个连续的财产处置流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执行法院据此未作出变卖裁定即发布变卖公告,将变卖标的、期限、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告知,在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妥,在结果上也未对复议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对于复议申请人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变卖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执行法院的公告期加变卖期总共只有60天违反了相关规定的事由,执行法院已经进行了更正,对复议申请人的利益亦未造成实质损害,不足以导致整个变卖程序被撤销。所以,对于复议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支持。

摘要2:【解读】姚×就海南高院的变卖程序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海南高院(2015)琼执字第5-3号变卖公告;重新裁定及公告变卖被查封的创新书店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