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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2:无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2

仿冒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仿冒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2. 仿冒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其他企业名称和姓名,通过伪造和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