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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1: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国家机关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外国政府的贷款提供担保之效力认定
【提示】本案属涉及适用我国担保法第八条“但书”规定的典型案件。在判定此类“国家机关”为“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效力时,应注意援引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以区别通常担保纠纷案件中“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规定的一般适用。
【裁判要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被撤销后,承接其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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