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整体受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杯股份公司和金杯车辆公司应否对沈汽厂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杯股份公司和金杯车辆公司应否对沈汽厂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案请示的答复》(2008年6月13日 (2008)民二他字第20号)
【摘要】
一、金杯股份公司与沈汽厂之间的以资抵债行为以及金杯股份公司将沈汽厂的抵债资产投入到金杯车辆公司作为增资扩股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并非政府行政划拨行为。但根据你院请示中反映的情况,即沈汽厂与金杯股份公司之间已经形成的456395260.67元债权债务关系是经审计确认的客观事实,金杯股份公司与沈汽厂签订的以沈汽厂的部分资产抵债其欠金杯股份公司等额债务之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并不构成抽逃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及根据当地政府指定,沈汽厂已经被沈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整体受让等等,显然,沈汽厂与金杯股份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根据你院请示中反映的情况,金杯股份公司将沈汽厂抵债资产作为股本金投入到金杯车辆公司用以其增资扩股,是金杯股份公司的一种投资行为,属于金杯股份公司对自身财产依法行使处分权,不属于企业改制行为。因此,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提示】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债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到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后,被控股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据此要求股东和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摘要2:无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459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摘要】关于宁县农行是否应返还宁县供电公司土地使用证的问题。2001年12月21日,宁县农行(甲方)与恒生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1996年11月13日宁县生物农药厂的贷款100万元,由乙方承接认债,本金挂账,暂不计息属实,但宁县农行转让涉案借款的行为是基于企业改制,并非宁县农行与宁县生物农药厂或者恒生源公司的协议转让,且恒生源公司整体受让宁县生物农药厂,其与宁县生物农药厂之间属债权债务的承继关系,即宁县农行与恒生源公司转让涉案借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宁县电力局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宁县农行要求取消其归还宁县供电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上诉理由成立。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终128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终1283号
【裁判摘要】在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大地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就其各自持有的股权合并整体定价拟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高能公司情况下,环益公司能否单独就陈某某持有的大地公司1.50%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大地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与高能公司达成的转让意向为包括陈某某股权在内的合计51%的股权以9588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高能公司,在该转让条件下,陈某某的股权转让与大地公司其他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是不可分割的,其股权转让系包括其他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一并转让为条件,该拟转让价格系以整体转让为条件,并以整体转让确定转让价格,无法确定每一股东在整体转让价格中对应价格。且陈某某与大地公司其他7名自然人股东已依法将整体转让事宜通知环益公司并征求环益公司意见,环益公司完全可以按9588万元的价格优先受让包括陈奶奶在内大地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的51%股权。环益公司仅要求对陈某某持有的大地公司1.50%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与高能公司拟以9588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大地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的51%股权不属于同等条件。故环益公司要求优先购买陈某某持有的1.50%的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至于环益公司提出的陈某某在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并非欲整体转让,陈某某与大地公司其他7名自然人股东及高能公司恶意串通,设置原本不存在的“整体转让”和“控制权转让”,损害环益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环益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摘要2

张××、冯×、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倪伟昌返还 财产纠纷提审案

摘要1:——证券公司已经在再审前整体有偿受让了证券营业部,是否还应对受让前未被终审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责任
【解读】证券公司在再审前整体有偿受让了证券营业部,但基于受让前后证券营业部的连续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仍应对受让前证券营业部潜在的债务,即在转让前未被终审判决确认而被再审判决确认的的债务承担责任。

摘要2:【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05年第1辑)(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