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164号

摘要1: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将小说改编成游戏作品的侵权认定
【裁判要旨】
1.对于游戏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认定,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以及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对于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所占的比重,可通过对游戏安装包程序中的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的方式,提取其中的游戏脚本内容与小说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的有关内容。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初369号(2017年12月28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2020年11月18日)
【裁判摘要】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在著作权纠纷中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能仅以被控侵权游戏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作为标准,应综合判断游戏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人民法院可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使用小说中独创性内容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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