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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二初字第279号;(2007)徐民二终字第504号

摘要1:——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号】(2007)新民二初字第279号;二审:(2007)徐民二终字第504号

摘要2:【摘要】恒大公司召开股东会,仅是在其单位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未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股东,不能使所有权利人都得到通知,因此,刘某某等股东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因其通知的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故恒大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予撤销。

刘××等诉新沂市××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摘要1:【问题】公司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能否视为有效通知,之后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公司仅以公告形式作出的通知不能视为已经成功地通知股东。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即既要有公司的“告诉”,又要有股东的“知晓”,而不能为仅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股东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主要资产出售,少数股东因未被有效通知参加,嗣后可以向法院以起诉方式表示其异议,并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在确定异议股东的主体资格时,不能局限于条文的规定,对因未接到公司有效通知而错过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同样可以赋予其诉权。
【裁判观点】
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A.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主体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B.股东非因自身过错而未能参加股东会投反对票,其在知道该股东会决议后及时向公司表达了反对意见,也可以视其为合格主体。
②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权利范围:A.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C.公司应解散而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继续存续。
③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权利期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除斥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14763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1476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未设立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现任执行董事已另案起诉要求辞去执行董事一职,故虽然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但在现任执行董事亦起诉要求辞去执行董事一职的情况下,应由股东对此作出决定。本案中,虽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将辞去经理、法定代表人一职在起诉前有效通知被告公司,但起诉可视为通知,依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原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广州公司,被告广州公司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原告辞去经理、法定代表人一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原告诉请免除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备案责任主体应为被告公司,公司股东及新任命经理、法定代表人应予配合。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1476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1476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以及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本案中,虽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将辞去执行董事一职在起诉前有效通知被告佛山公司,但起诉可视为通知,依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原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广州公司,被告广州公司作为佛山公司的唯一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原告辞去执行董事一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原告诉请免除执行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备案责任主体应为被告佛山公司,公司股东广州公司及新任执行董事谢某某应予配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95号
【裁判要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出具商榷函未予否认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对合同法定生效要件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对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因此,国有股权转让,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本案中,兰驼公司是甘肃省国资委设立的企业,其股权转让行为,应经甘肃省国资委批准后才生效。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价款远低于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征询函载明的价款,征询函并不构成有效通知
【摘要】常柴银川公司向兰驼公司发出的《征询函》,告知0.5%股权转让的价款为500万元并询问兰驼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应认定兰驼公司对以500万元转让0.5%股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兰驼公司主张,案涉0.5%的股权的价格为50万元而非500万元,其证据为宁夏高院201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9)宁高法执裁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事实。......由于万通公司与常柴银川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明确载明0.5%的股权抵债50万元的事实,且该事实被法院裁定书认定,故该0.5%股权的对价款为应50万元而非500万元。鉴于0.5%的股权的转让款为50万元,远低于询问兰驼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征询函》载明的价格,故载明案涉0.5%的股权的转让款为500万元的《征询函》并不构成有效通知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26号
【摘要】《企业改制规定》规范的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本案是因兰驼公司将西北车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常柴银川公司抵债以及常柴银川公司将上述股权抵债给万通公司引发的纠纷,并非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因此,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审理案件错误。
【解读】当事人协议转让股权用以抵偿债务不属企业改制——本案是因兰陀公司将西北车辆公司的股东转让给常柴银川公司抵债以及常柴银川公司将上述股权抵债给万通公司引发的纠纷,两份协议的本质是转让股权用以抵偿债务,其实质为股权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以及《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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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32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中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作为认定转让通能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即民法典第546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虽经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欲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还须对其进行有效通知,尤其是在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时,应当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作为认定其通知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否则债务人仍有权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发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本案中,振越资产公司虽认可振越建设公司已将其与赵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华都公司,但除其陈述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华都公司亦不认可,故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赵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故难以认定赵某某就债权转让事宜对华都公司进行了有效通知。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振越建设公司、振越资产公司或者赵信灿在原案生效判决作出前,已将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知了华都公司,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未对华都公司发生效力,华都公司仍应向振越建设公司(振越资产公司)履行债务,故原案判决华都公司向振越资产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债权转让后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摘要1:解读: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2:【注解】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919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9199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被冻结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坤廷公司转让《商品经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是将《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予以转让,但该情形下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合同法》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债权转让合同本无法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但其后,重庆新世纪公司在厚朴金控保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中进行了盖章确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在重庆新世纪公司与坤廷公司之间达成了新的合意,对《商品经营合同》中坤廷公司不得转让合同项下债权的约定予以变更和废除;与此同时,债权转让合同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无论厚朴金控保理公司与坤廷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合同对重庆新世纪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为其盖章确认的落款时间即2015年6月30日。……本案中当事人自愿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可以产生债权转让事实的公示效力,即在有关的权利冲突中,作为判断相关当事人是否善意、无过错的一个考察因素。……故司法查封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特别措施,基于债权人的积极保全债权的合法行为及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支持,使申请查封的积极债权人突破了债权保护的平等性而对查封财产享有了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优先性。故就本案而言,渝中区法院司法查封坤廷公司应收账款的时间在先,坤廷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对债务人重庆新世纪公司生效在后,厚朴金控保理公司不得以其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由对抗在先查封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人,但对满足查封金额100万元之外的剩余应收账款债权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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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514号

摘要1: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裁判要旨】
1.尽管网盘、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过错或未直接实施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其提供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技术功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至少应当使被通知方清晰了解作品的权利状态,同时能够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客观形态,否则不构成有效通知
3.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应当注意平衡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综合考虑作品传播行为形态、平台注意义务、用户合理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