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机动车合格证

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贺兰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终198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合格证为禁止流通物不得设定质押——机动车合格证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该合格证上明确注明此证明仅供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为禁止流通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机动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标的。
【裁判摘要】诺得公司以机动车合格证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如前所述,诺得公司是以其经销的“雷诺”机动车合格证提供质押担保。而机动车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该合格证上明确注明此证明仅供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机动车合格证不属于财产权利凭证,不能够变价处分,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德晟小贷公司与诺得公司虽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设定质押,但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诺得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合格证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不能成为质押权标的,故《权利质押合同》属无效合同。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13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136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合格证质押侵害了车辆购买人的所有权。
【裁判摘要】汽车作为特殊的商品,国家也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长安汽车公司作为生产商应保障所生产和出售汽车的车辆和合格证的完整性。长安汽车公司、交行重庆江北支行、菱宝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讼争车辆的合格证及钥匙进行与车辆分离质押监管,在汽车经销商菱宝公司违约时,使郭某无法获得机动车合格证,进而无法登记和正常使用,共同侵害了郭某对所购汽车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定权利,一审判决长安汽车公司、交行重庆江北支行、菱宝公司连带交付郭某讼争车辆合格证并无不当。

摘要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02民初3714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02民初3714号
【裁判摘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证明机动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帕萨特牌轿车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机动车的同时未将机动车有关单证和资料之一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起交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所购帕萨特轿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第三人交付所购帕萨特轿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无事实根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号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及时提供合格证而造成的车辆购置税滞纳金686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机动车合格证现在第三人处质押,无法交付原告;被告已将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交付原告。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所购帕萨特牌轿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摘要2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403民初2660号

摘要1:【案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403民初2660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购买人可直接要求金融机构返还经销商向其质押的机动车合格证
【裁判摘要】怡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合格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汽车合格证系本案所涉车辆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之一,应随车辆同时交付买受人。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原告支付全部车款,怡通公司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取得该车所有权。原告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但目前合格证由助业公司实际控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助业公司占有合格证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其设定的担保权利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