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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703民初211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703民初2117号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于2002年8月6日签订的《山林转让经营协议书》真实、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南平市建阳区据口镇东徐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盖章鉴证,合法、有效。对元某、吴某某主张确认《山林转让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曾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将案涉山场林木一次性作价260000元转让给元谋、吴某某经营25年。在经营期内,林权和经营权归元某、吴某某所有。元某、吴某某已依约支付转让款260000元,但曾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未将潭林证字(2007)第0800749号、0800782号林权证书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元谋、吴某某名下,违反法律规定。元某、吴某某主张曾某某、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协助将潭林证字(2007)第0800749号、0800782号林权证项下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元谋、吴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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