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教育机构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和相应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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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教育机构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和相应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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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目录】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高度重视网上和来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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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不含财产损害),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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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教育机构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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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赵德煜诉田吾士、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校园伤害事故)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5)辽阳宏伟民一权初字第95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一权终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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