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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摘要2:【备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序号:19
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法发〔1992〕22号
废止理由: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备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