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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强奸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23刑终233号
【裁判摘要】对于该车是否属于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虽然胡××系在该车内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胡××的供述,该车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据此,本院对胡××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对该车予以没收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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