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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肯定。

摘要2

【笔记】一人公司能否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由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解读:《公司法》第63条虽然规定股东为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一人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注解】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由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而非《公司法》第63条规定(即《公司法》第63条规定并非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1)债权人仅仅依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主张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不予支持;(2)债权人举证证明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主张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