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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摘要1: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自愿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费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顺序即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等)。

摘要2:无

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二)

摘要1: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二)

摘要2:【目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应当如何理解?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依法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办手续,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判决相对人自己办手续。这样规定有何创新?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知道,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司法解释在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有何考虑? 焦点 首次明确“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适用情势变更 须报高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6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权,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裁判精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多笔金钱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但无法认定是偿还那笔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依法确定债务抵充顺序。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摘要1:解读:(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0条替代(《民法典》第560条特殊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才适用法定清偿顺序)。(2)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同一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1条规定代——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摘要2:【注解】(1)违约金不等同于利息;(2)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06号

【笔记】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能否优先于主债务清偿?

摘要1:解读:(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并不优先于利息、主债务;(2)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确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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