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笔记】安全事故报告批复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摘要1:解读: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解析】(1)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可诉性;(2)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可诉性。

摘要2:【注解1】(1)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2)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没有直接设立或者改变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尚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613号
【注解2】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可诉性。——参考案例:(2018)浙07行初227号;(2019)浙行终5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行终10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具有行政可诉性——本案中,南通市政府对崇川区政府呈报的《“1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因该批复中含有对顺捷公司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意见等内容,且南通市政府亦确认于2014年2月20号向上诉人的相关工作人员送达了2号《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该批复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认定该批复对顺捷公司的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顺捷公司对此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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