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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行初字第6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行初字第6号(2013年8月27日)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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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
【目录】1.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叶环东非法采矿案;2.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等7人非法采矿案;3.被告人王志拥等6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4.被告人刘美荣、周后宝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5.被告人邹贵芳、陈早清污染环境案;6.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叶清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7.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苏大和等10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8.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9.郑英俊诉漳州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10.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等3人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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