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日保字第35号;(2008)鲁民四复议字第1号;(2008)日保字第36号;(2008)鲁民四复议字第2号

摘要1:——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与一般的诉前保全申请系两种不同的法律请求,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形式和内容上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法定要件。
【案号】案号1: (2008)日保字第35号,(2008)鲁民四复议字第1号;案号2: (2008)日保字第36号,(2008)鲁民四复议字第2号

摘要2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摘要1: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摘要2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摘要1:【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证交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暂时中止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