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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二、关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三、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四、关于工伤赔偿;五、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六、关于劳动力派遣;七、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地位;八、关于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九、关于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十、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8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8号
【裁判要旨】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摘要2:【理解与适用】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无论这些部门的性质是民间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只要与解决劳动争议有关即可。“有关部门”是指与解决劳动争议相关的部门,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部门。劳动者为解决劳动争议去找区、县政府领导,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如果劳动者向民政部门提出权利救济主张,则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因为民政部门是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不具有解决劳动争议的职能。主张曾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一方应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77-279页

惠尔普法|什么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1:解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且属于当事人抗辩范围而非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审查范围。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法院诉讼阶段还能再提出申请仲裁时效抗辩吗?
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仲裁时效抗辩的,到法院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在法院诉讼阶段无权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阶段)一旦失去,(诉讼阶段)不再拥有!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