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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摘要1: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摘要2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摘要1:【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1.涉外仲裁裁决,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涉外仲裁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2.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执行。

摘要2:无

【笔记】商事仲裁案件保全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1)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2)涉外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注释1】涉港澳仲裁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2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注释2】涉港澳以外仲裁保全——对于财产分出不同地方可以由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实施保全,也可以由一家法院出具裁定并实施保全。
【注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3条规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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