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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倪××诉丹东×××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是风力发电场典型的污染因素。光影的影响,虽未明确作为环境污染的类别,但与光污染类似,且相关研究表明风电场光影的规律性变化和晃动可能对居民和敏感生物产生影响,是可致污染的重要因素。关于电磁波污染,由于风力发电的原理即在于利用风力使得叶片带动磁场转动,由磁场能量转化为电能,在此过程中会产生磁场或电磁波的负面影响,也是已知的可能污染源。
  本案再审法院根据案件系风力发电厂噪声、光影及电磁致损的新类型污染的特点,综合相关部门就鉴定资质出具的证据,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未予采信鉴定意见,同时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对于专业性问题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于准确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摘要2:无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325民初1249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325民初1249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首先,必须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是谁,即侵权主体。原告养殖场右上方所经过的线路系三被告联合改建之搬荆线,该线路虽由三被告联合建设,但改建前的产权属于被告国网南充公司,改建后按合同约定也归属于其,被告顺庆政府、兰渝铁路公司不是该线路的产权人,对该线路产生的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责任,故被告顺庆政府、兰渝铁路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原告之所以以环境污染责任提起诉讼,是其认为案涉线路排放了电磁辐射的污染物,其所依据的是锦宜公司的推断、案涉线路的环评报告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监测报告》,认为案涉线路存在电磁辐射即是在排放污染物。而从这些证据来看,虽相关测量值均在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但无法否认案涉线路存在电磁辐射即排污的事实,原告已尽到了证明被告国网南充公司所有的案涉线路排放污染物事实的举证义务。再次,原告养殖场所饲养的野鸡死亡,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可以确定原告存在损失的事实。第四,原告所养殖之野鸡死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系发生在2015年国庆节前后,而案涉线路通电是在2015年9月30日,虽不排除在2015年9月30日前野鸡即出现死亡,但大面积死亡是在国庆节后,即在案涉线路通电之后,故不排除原告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第五,原告所饲养之野鸡死亡,不排除在2015年9月30日即案涉线路通电前已发生,且无相关证据表明非因疾病死亡,同时原、被告所举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监测报告》已证明案涉线路排放的电磁辐射即电场强度、磁场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不足以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从而造成原告养殖之野鸡死亡,故无法证实被告国网南充公司所有的案涉线路电磁辐射与原告养殖之野鸡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