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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与深圳××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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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抗诉,上级法院能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建筑工程公司、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要旨】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属于上级法院不得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更不是再审审判结论。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后,应当依法独立作出再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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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2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则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常理能够说得通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本案中,2011年6月29日林某某对017113号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中林呈燕与金世伟达成和解协议,终审裁定准许林呈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该项裁定实质是同意林某某撤回对颁发017113号土地证的全部起诉。后因林某某修建房屋,金世伟以阻碍其通行权为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判决林某某败诉后,林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第二次请求撤销017113号土地证。林某某2011年、2014年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均是颁发017113号土地证的行为,且两次起诉的理由均为“在自己1985年购买的土地上建房,不侵害金某某通行权”,再次起诉并非基于“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林某某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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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2017)最高法执监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2017)最高法执监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虽然均主张程序违法但主张事项并不相同,不属于“相同事由”,执行程序中应予审查——申诉人泰达科技公司还主张,吴××等人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吴××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虽然均是主张程序违法,但基于的理由并不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并未提出补正程序违法的理由,天津二中院在审理吴××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作出的民事裁定中也并未涉及对该理由的审查。故吴××等人以仲裁庭作出补正书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之情形。泰达科技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系对法律规定的不准确理解,不能成立。执行程序有权对吴××等人所提补正程序违法的问题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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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执监109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执监109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为申诉人王××在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与申请不予执行案中是否以相同理由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诉人王××在以上两个程序中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与证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围绕以上理由提供证据,主张观点。申诉人认为其虽然概括性表述相同,但在两个案件中申诉人提出的具体内容并不一致,应当对此予以具体审查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诉人在两案中的抗辩理由应认定为相同或相似,故应驳回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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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执行异议)?

摘要1:解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1)如果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以不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应予审查。
解析:被申请人可以基于非“相同事由”依据《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执行前司法监督: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2)执行中司法监督: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注释1】“相同事由”是指——(1)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依据的具体事实相同;(2)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法律依据相同(即申请人两次申请均依据《仲裁法》第58条或《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中的某一项规定)。
【注释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区别:
(一)主体——(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主体为仲裁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主体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
(二)申请期限——(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2)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均可申请不予执行。
(三)管辖法院——(1)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提出。
(四)缴纳费用——(1)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需要按照财产案件交纳申请费;(2)申请不予执行通常不收取费用。
(五)救济途径——(1)当事人无权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但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案外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申复议、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照《仲裁规定》第3条、第4条作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以仲裁裁决书未合法送达为由裁定执行申请不属于《仲裁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权利没有依据。——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执复286号

余姚市××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总第306期)第34-43页】
【裁判摘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摘要2:【注解】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83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等人申请公开的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是由成都市政府制作的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作出〔2007〕62号《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成都市政府上报的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故案涉政府信息内容已经确定,并产生实际行政效力,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成都市政府作为案涉信息的制作机关以张××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当,依据不充分。四川省人民政府以相同理由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属不当。但经二审法院审查,案涉政府信息被公开后,可能被不当利用,危及社会稳定,遂根据成都市政府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认定案涉信息不应公开,并确认成都市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及复议决定的理由不当,处理结果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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