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破产债权人知情权

【笔记】债权人能否起诉破产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之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而非提起诉讼;(2)债权人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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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1)

摘要1:【裁判摘要】(1)管理人报酬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破产债权人知情权不能提起诉讼——邮储银行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梓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原判决认定正确。邮储银行第五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未按邮储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物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邮储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邮储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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