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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1:解读:(1)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不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要求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股东并非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无保管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的法定义务,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破产清算不同于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未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形下,《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股东不承担在解散清算中连带清偿责任;(2)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为清算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为配合清算义务人,但股东并不属于破产清算义务人,不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
【注解2】(1)解散清算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是人格否认制度;(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是例外适用、个案适用,受保护的是在个别交易或行为中利益受到侵害的个别债权人,破产清算受保护的是债权人团体而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