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37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的“处分”应当定位为处分行为,而不包括负担行为。所谓的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即物权的变动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的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即债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属于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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