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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摘要1: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等交往权利。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祖父母、外祖父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9.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