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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票据纠纷

摘要1: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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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摘要1:【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2.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当担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后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摘要2: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辖终10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辖终100号
【裁判摘要】票据权利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管辖范围——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回执》《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材料,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国内保理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因上诉人为付款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241.1万元未能兑付,请求上诉人支付相应金额票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法律规定可约定管辖的范围。本案中,《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均载明,对转让应收账款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纠纷,由保理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国内保理合同》第五条“全部权利转让”之5•1载明:受核准应收账款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一并转让给保理商。包括取得受核准应收账款项下结算工具如票据等。本案所涉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是基础交易合同的结算方式,也是应收账款转让的标的,在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文件中,均特指向合同号码为xxxXXX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故本案当事人在转让应收账款中约定的管辖法院适用该票据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述约定,保理商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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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领城公司诉湘江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摘要1:【注解】因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无效,举轻以明重,非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也当然无效。无论是否合法持有案涉票据,其持票身份均不影响对领城公司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案涉票据行为性质、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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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辖终597号

摘要1:【裁判摘要】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票面记载的承兑人开户行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本案中。代理付款人为承兑人的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其营业场所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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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辖终2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票面记载的承兑人开户行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本案中,中国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作为案涉票据载明的付款人远东××公司的开户行,其应为远东××公司的代理付款人,其营业场所所在地亦可认定为票据支付地。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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