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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304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3042号
【裁判摘要1】诉讼中,广尔数码公司称诉请主张的赔偿损失指针对1000台单价为680元的货款,中邮万维公司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的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两者间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损失,即(68万元除以1.16乘以16%)减去(68万元除以1.13乘以13%)等于15563元。
【裁判摘要2】一审法院认为:广尔数码公司与中邮万维公司均认可《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的款项为包含增值税的金额,且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因此,中邮万维公司在收到广尔数码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向广尔数码公司交付货物后,应及时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由于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中邮万维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广尔数码公司不能依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之法定优惠,故中邮万维公司应赔偿因未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尔数码公司造成的税额损失,广尔数码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准确,一审法院确认损失金额为15563元,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3】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邮万维公司收到广尔数码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供货后,中邮万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直至一审审理过程中才开具发票,造成了广尔数码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中邮万维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关于增值税税额损失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邮万维公司另主张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中邮万维公司已经向广尔数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尔数码公司基于税率降低主张合同履行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而非就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广尔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

【笔记】因增值税税率不符产生税额损失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损失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解析:合同签订后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下调是否调整价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摘要2:【注解1】举例:(1)不含税价100元,16%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6元,合计含税价116元;(2)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6%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2元,合计含税价232元;(3)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16元可以冲抵销增值税销项税32元其中16元)。
【注解2】(1)含税价=不含税价×(1+税率);(2)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