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空壳公司股权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795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损债务人财产,侵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013年3月7日,森泰公司与被告签订《乐清市旭华线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森泰公司在法院受理森泰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实际高达330万元的价格受让被告持有的负债率高达584.63%的旭华公司的21%股权,该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其股权转让行为已侵害了森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撤销森泰公司与被告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被告王××返还3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任何商事活动均存在经营风险,商事主体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被申请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杨××一方的尽职调查义务并不冲突,更不能相互取代。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卞××共同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结合卞××持有多家海洋渔业公司的股权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半年之前已作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以及本案股权转让款达4300万元等情况,认为被申请人关于杨××、卞××在讼争股权转让前已对海翔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渔船的建造情况进行了相应尽职调查的主张符合常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杨××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故意隐瞒重大资产瑕疵和经营风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其以自己之前从未涉足海洋渔业方面的经营业务作为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杨××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应当撤销的合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依据不足。
【裁判摘要2】杨××主张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目标公司重大资产瑕疵和经营风险构成欺诈,《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撤销即合同无效,同时又主张受让目标公司资产及农业补贴的真实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而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故其主张相互矛盾。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同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起诉解除合同,杨××、卞××亦未反诉解除合同,仅以存在应当合同解除的情形作为抗辩理由,故无论是否存在应当合同解除的情形,一、二审判决依法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杨××关于二审判决不支持其合同解除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解读】以4300万受让一家“空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是否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