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某洗钱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摘要2: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
摘要2: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观方面?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做斗阵的正常活动。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对象是毒品、毒赃,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和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房产等)。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成立本罪。
摘要2:
摘要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摘要2:
摘要1: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摘要2:
摘要1:[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