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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摘要1: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___(投标〔竞买〕人名称):  你方提交的对_号地块的投标〔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竞买〕保证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3号

摘要1:——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的过失,损失应各半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3号
【提示1】拍卖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2】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的,损失应各半承担。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行为仍停留于《出让合同》的要约阶段,合同未成立,双方的争议实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导致该《出让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均有缔约过失。涉案竞买保证金因合同未成立,故未转为土地出让金,又因双方皆有缔约过失故该笔保证金的损失应由双方各半分担。对于受让方请求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对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受让方未就缔约过失致其损失提出独立的请求,故对此不予审理。对于出让方请求索赔其佣金、原拍卖准备的实际损失和利息损失,在认定其缔约纠纷过程中存在的缔约过失的前提下,此项主张显属不妥,且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足以赔偿该项拍卖费用,而受让方已经承担了缔约过失责任,再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亦有失公平。
【裁判意见】
① 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②当事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范围应当是直接的、合理的、与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
③ 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

摘要2:【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第200-21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1】关于《委托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对案件各方当事人权利进行裁判的公开性文书,涉及物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本院作出的(1998)粤法民初字第1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美华公司同意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B118-29号地块所建的美华大厦一至十六层(包括地下停车场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产权归中信银行所有,故中信银行已依法取得该房产的产权,中信银行作为权属人有权对美华大厦一至十六层进行包括拍卖在内的权利处分。中信银行基于此与金槌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是中信银行对其权益的自由处分,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金槌拍卖行有权依中信银行的委托对标的物进行拍卖。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问题,金槌拍卖行接受中信银行委托对美华大厦一至十六层进行整体拍卖,并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等报刊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声明了参加竞买美华大厦的相关事宜。金槌拍卖行在拍卖前发布的《拍卖资料》及《竞买须知》中均如实明确了美华大厦第十六层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买受人须承担拖欠一冶公司工程款的事实,鸿燊公司也无提供其它证据表明金槌拍卖行存在隐瞒拍卖物真实情况等欺骗竞买人的事实。金槌拍卖行同时还通知了一冶公司作为承建商享有优先购买权,一冶公司未参与竞买。金槌拍卖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的法定义务,其拍卖行为合法有效。鸿燊公司在明知《拍卖资料》及《竞买须知》内容的基础上,参与竞买并与金槌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再次确认拍卖房产为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曾在国土部门办理过楼花证,经我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至中信银行名下,但中信银行未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美华公司拖欠承建商一冶公司工程款截止2003年3月底为本金人民币5664385.58元,利息1510688.78元,一冶公司已查封了第16层房产,建筑批文,图纸资料在一冶公司,鸿燊公司必须全部承担2003年6月3日中信银行与一冶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中信银行处置美华大厦后需向一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75074.36元及滞纳金的偿还责任的事实,同时还明确约定,买受人不得因拍卖标的第十六层被法院查封或一冶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权利而主张拍卖无效,也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上述事实表明,鸿燊公司明知拍卖标的物第十六层经一冶公司申请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并同意在第十六层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下买受标的物,同时自愿放弃以上述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故《拍卖成交确认书》是金槌拍卖行与鸿燊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鸿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违约责任,故鸿燊公司关于要求中信银行退还1500万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金槌拍卖行对上述保证金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54号
【裁判摘要】南京栖霞公司与海口市国土局就案涉地块仅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故南京栖霞公司有关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金为挂牌成交价的10%,其缴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和出让价款”之规定,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南京栖霞公司为涉案地块缴交的竞买保证金16177.5万元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和价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南京栖霞公司主张其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已经自动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和出让价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南京栖霞公司系针对海口市国土局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海口市国土局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该行为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南京栖霞公司亦另案就撤销海口市国土局解除成交确认书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南京栖霞公司亦认可海口市国土局签署和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故南京栖霞公司有关原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南京栖霞公司如认为海口市国土局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29号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民事审判实践制定该解释,解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其调整、土地用途变更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即该司法解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有明确界定。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也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从本案《成交确认书》的内容来看,一是确认成交地块的位置、面积和成交金额;二是确认双方随后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来看,双方争议的是《成交确认书》能否履行、未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并非对淮南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出异议。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行为,符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是适当的。
【摘要1】如何界定“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案涉地块的拍卖出让文件《竞买人须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竞得人在本次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议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就是说,关键是如何界定“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禹洲房产公司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签订案涉五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资格,并于当日与淮南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在拍卖过程中并没有产生争议,拍卖行为已经完成。《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约定“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本案双方争议的是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的履行行为,不属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淮南国土局关于本案应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淮南国土局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有关证据资料,显然超过了举证期限,且所举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一审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摘要2:【解读】签订《成交确认书》说明拍卖行为已经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的履行行为不属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84号
【裁判要旨】出让人具有将竞买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该竞买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
【裁判摘要】关于鑫达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买保证金1300万元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拍卖须知》第十六条载明“未尽事宜依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根据该条约定,当事人具有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内容转化为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该转引条款属于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4.2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南充市国土局主张,根据《拍卖须知》约定,“八、付款期限……竞得人所交竞得履约保证金可以抵支拍卖价款,也可在交清全部拍卖成交总价款后退回。十四、注意事项……(五)竞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可转为交易费或土地出让金……”,双方已明确该笔竞拍保证金不属于定金性质。......从前述内容可知,南充市国土局具有将竞买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上述约定符合担保法及合同法关于定金性质的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一审判决认定案涉1300万元竞买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并无不当。

摘要2:【法条链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14.2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解读】违约损失包括因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法律问题: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要旨】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拍卖效力。相关法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来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2020年3月31日,(2019)最高法执他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鄂执复112号《关于胡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竞拍资格及拍卖效力。你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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