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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单位是否承担合同民事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该合同约束单位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单位依法承担合同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2)该合同对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不成立),单位不承担合同民事责任,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5条规定)。

摘要2:【注解1】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合同对单位是否成立并生效:(1)如果合同对单位成立并生效(如表见代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合同民事责任;(2)否则单位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2】刑事退赔不影响单位承担合同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1)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金额不影响法院对民事案件金额认定(刑事判决追究的是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2)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款发生实际退赔,可以在本案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属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民事判决。
【注解3】刑事退赔影响单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