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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摘要1:【裁判摘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摘要2:【解读】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应当依法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09)黄行初字第98号;(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摘要1:——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以派遣单位合法设立为前提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案号】(2009)黄行初字第98号;二审:(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摘要2:【注解】事实劳动关系下应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综合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