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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

摘要1:——网站信息的证明效力
【裁判要点】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2014年5月12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2014年7月24日)

摘要2

网站信息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系证据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可作为定案事实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系证据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元××保管合同纠纷案——网站信息的证明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98号
【裁判摘要1】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执行异议衔接的后续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于执行异议的完整的实体审理程序,其价值取向是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以实现对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实体性执行救济。基于二者的关联性和共通性,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指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但是,基于二者审查方式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在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不宜当然认定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判断。

摘要2:【裁判摘要2】而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购房人交易前了解当地商品房限购政策以及案涉房屋查封保全情况并不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力。因此,肖×基于对网站信息的信任且未见案涉房屋的查封公告、封条等,认为其不可能知道案涉房屋已被预查封的情况,且在购房中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不存主观故意和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92民初182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微信公众号的普通链接行为未尽到应由的注意义务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普通链接作为仅向公众提供被链网页或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它并不直接引发作品提供行为,而是引导网络用户跳转至被链网站获得作品,其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仍然可能涉及间接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行为公证内容,能够明确涉案电影的搜索和播放行为均发生在名为“免费"的网站内即楚泰公司声称的第三方网站内,在华视聚合公司明确其未授权许可该播放行为及无证据证明该播放行为存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播放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对于楚泰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淘京多省"设链行为,由于楚泰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其设链时应当明确知晓包括被链网站用途、具体链接网址等相关网站信息,但却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任何信息,导致无法辨识该网站系第三方网站或系微信公众号“淘京多省"的子网页,亦无法查证知晓被链网站的主办人或实际运营人以及被链网站是否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法备案,在此楚泰公司应当承担对其提出被链网站系第三方网站的主张负有相应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同时,诚如楚泰公司所陈述的被链网站系第三方网站,楚泰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亦应当知晓被链网站为不正规、不合法的网站,对于众多权属来源存疑的电影在被链网站播放可能会构成较大的侵权风险,应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其应对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但其仍通过设立“VIP影视"该菜单栏进行设链行为,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应当认定楚泰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大的过错程度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