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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房地契

摘要1:老旧房地契是否还有效?——当事人持有土地改革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状等“老旧房(地)契”或其存根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邵华诉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申诉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15]行他字第18号,2015年12月29日):土地改革时颁发给农民个人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作为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但可以作为查明土地使用历史情况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案件,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9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927号
【裁判要旨】根据被申请人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一审、二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在被拆迁宅基地上拥有房屋并实际居住过,在2015年拆迁之前涉诉宅基地没有记载转让、变更、赠与或者被相关部门收回的登记。再审申请人在涉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连续居住占用约30年,但其没有对涉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所有证,涉诉宅基地不因其连续占有使用而当然具有法律承认的使用权,除非再审申请人提供出足以推翻被申请人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有力证据。故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系涉诉被拆迁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摘要2:【解读】1951年人民政府颁发的旧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作为权利人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