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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
【提示】担保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资产的方式改制成的公司,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其对改制前担保责任的承担。
【裁判规则】担保人为债权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人采用由职工全额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的方式改制成集团公司,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未变更,担保人改制资产评估中,担保债务未包括在评估的企业总债务中,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新股东与原资产管理人之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遗漏债务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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