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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0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00号
【裁判摘要】诉讼双方对郑某某原是星光公司的董事以及在2002年2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郑某某的董事职务是否也随之解除。对于董事职务的退任,现行法律以及星光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无明确规定。在本案中,郑某某先是基于其与星光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然后被选举为董事,现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解除后星光公司也在固定工停保申请表以及两份通知中确认郑某某已辞职的事实,那么,郑某某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在星光公司的职务也应视为不存在。之后,郑振忠实际上不再享有董事的权利,也没有履行董事的职责,即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被选举的董事职务在事实上已不存在,董事的身份已丧失。此时,星光公司要求郑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明确指出郑某某已辞职后,还要再辞去董事职务,缺乏依据。至于星光公司何时召开股东会免去郑某某董事职务,这是星光公司股东会程序上的事情。因此,星光公司起诉认为郑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仍具有董事身份,缺乏事实依据,其认为郑某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赔偿,缺乏理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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