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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7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724号
【提示】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事后实际履行的视为决议有效。
【裁判要旨】虽然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从其行为看其对该决议内容是知晓且明确接受、同意的,事后股东再以该决议未经其签字为由主张决议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事前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事后却实际履行该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无权再次主张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