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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3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36号
【裁判摘要】《房产定购合同书》中第6.4条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仅为在担保期间以案涉股权为百富公司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提供担保,其不应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不能认定赵某某实质取得案涉股权。在担保权存续期间,赵某某只能根据约定在有限范围内行使股权,并非将股权转让给赵某某。若赵某某滥用股权,则构成违约,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关于案涉百富公司50%股权的最终归属,应根据《房屋定购合同书》第6.4条的约定,视该条约定的房产过户义务履行情况而定。在房产依约过户之后,股权应返还给张某某。本案中,百富公司尚未履行《房屋定购合同书》约定的房产过户义务,赵某某将案涉百富公司50%的股权返还给张某某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张某某请求赵新莲将案涉百富公司50%的股权返还给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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