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
【要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果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
【要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果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摘要1: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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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标〔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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