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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
【解读1】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诉请成立构成要件:(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2)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1)若案外人异议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要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2)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不能完全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人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摘要2:【注解1】(1)被执行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对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执行行为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变动或否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是正当的、必要的;(2)自认制度暗含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6.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注解2】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注解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可能与被告亦或是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基于有可能破坏平衡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张的证据基本不予采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3号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湖北孝感中院判决黄涛诉杨林堤防段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川民初字第893号;(2012)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裁判要旨】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免证事实。但另案生效裁判基于自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依自认效力规则判断。

摘要2

(2011)川民初字第893号;(2012)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摘要1:——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
【裁判要旨】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免证事实。但另案生效裁判基于自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依自认效力规则判断。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当做本案中的自认,这种案外自认应当仅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诉讼中自认的效力,除非第三人认可,否则该自认不能对第三人和法院产生的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并不必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案号】(2011)川民初字第893号;(2012)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摘要2

惠尔普法|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自认事实?

摘要1:解答: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相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自认,应当仅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本案诉讼上自认效力。因此,当事人在他案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不能成为本案自认事实,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摘要2:【注解】当事人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第3条关于自认的规定?|(1)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

简法|必要共同诉讼的部分当事人自认是否产生自认效力

摘要1:解答:(1)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不发生自认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不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可以构成拟制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拟制自认)。

摘要2:【注解】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的:(1)不仅对其他人没有月说了,对自认人本人也不发生自认效力;(2)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只能作为普通意义上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3.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对自认人是否发生自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