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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裁判规则】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对对方承担全部损失。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
【摘要】
①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②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而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

摘要2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4民终1605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4民终160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杨某林等五人承包鱼塘的鱼苗损失,有衡阳县水产工作站出具的技术鉴定及明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林等五人承包鱼塘所采取的集约养殖方式,因投放鱼种密度偏大,超过常态下的容忍量,高度依赖增氧设备维持鱼塘中的溶解氧含量,属于特殊性质的用电,而电力企业的正常某某与有特殊用电质量需求的鱼塘养殖之间并无紧密联系。杨某林等五人在用电过程中,既未因用电性质特殊向某某部门备案,也未配置充足的备用电源,对鱼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国网衡阳县某某分公司在不存在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未能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某某的连续、稳定,致使某某线路断电近四个半小时,在断电后又未能及时通知用户和及时处理故障,给用户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中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本案责任承担比例为杨某林等五人自负损失的60%,国网衡阳县某某分公司赔偿损失的40%。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因某某线路故障而中断用电,并非是在发电、某某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电力企业违反供用电合同或法律规定,未保证某某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某某,不属于《电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摘要2:无